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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奖励条例
2012-12-20 00:00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奖励条例

第四章 个人与集体奖励项目评选细则

第九条 个人奖励项目

1.优秀学生奖学金

奖励金额与评选条件:

(1)秦和(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

德育考评成绩达到优秀,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均在83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德育考评成绩达到优秀,按照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比例为本学院学生人数的3‰;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德育考评成绩达到优秀,按照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比例为本学院学生人数的1%;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

德育考评成绩达到优秀,按照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比例为本学院学生人数的15%;

(5)本学年内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可直接享受该学年度三等奖学金,不需要参加评定,但占所在班级奖学金比例。

评定办法:

(1)各学院及各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考核表,考核表一式两份,学工办和学生处各一份;

(2)辅导员老师根据学生考评考核以及平时表现,按照评选标准和比例,提出获奖人员名单,经各院系奖学金评定小组讨论研究后,将初评结果公示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将各学院上报的获奖学生情况汇总,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由院长批准获奖学生名单。

2.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本学年学生德育考评成绩达到优秀;

(6)大二(含大二)以上在校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

评定办法:

(1)各单位应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各学院要组织各班,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好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认真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考核表》;

(3)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自己申报,辅导员根据学生申报情况,要组织各班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经学学院研究审批、公示后,加盖公章上报学生处,最后由院长批准。

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每年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分配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有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只要符合规定条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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